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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