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