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