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了解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考察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了解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考察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