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方式: 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