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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方式:

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