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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