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