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