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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