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