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