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