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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入股资金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筹备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验资账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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