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