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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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