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