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