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