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