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