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解散申请书;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清算程序;

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