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评价跟踪与改进等环节。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保险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评级方案,明确当年评级重点以及评级指标、评分标准和具体…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等风险状…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保险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公平公正、尺度统一、同类公司可比的原则,在与派出机构充分沟通基础上,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确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最终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整改要求等,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应及时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流程跟踪和管理,推动评级工作全流程线上化,增强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