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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