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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

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