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次级债登记和托管情况; 次级债转让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