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金额、期限、利率; 登记和托管情况;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本息支付情况; 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