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金额、期限、利率;

登记和托管情况;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本息支付情况;

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