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募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募集 第二十三条 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