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