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

募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级债,应当另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