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完成后12个月内,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前30日内,将上一季度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业务转让、保险消费者告知、社会公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员工安置等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