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