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审核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对存续保险公司或新设保险公司经营持续性的影响,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包括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竞争能力、保险公司风险处置;
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对存续保险公司或新设保险公司经营持续性的影响,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包括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竞争能力、保险公司风险处置;
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