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告知义务或者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改正,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合并活动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