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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4. 第二节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可能危及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偿付能力或者声誉的,保险公司应于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件情况、可能的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年度报告,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统一报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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