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包括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分类及其经营情况、管控模式和管理层级、重要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非保险子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保险公司本级、所属子公司及相关持股比例等; 非保险子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包括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外包管理情况、防火墙建设情况等;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