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