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算服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借助自身机构和信息网络,对跨统筹区域就医、无法实现出院即时结算的被保险人提供异地就医、异地结算等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因处于系统调试对接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尚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参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并在理赔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探索建立大病保险理赔回访制度。在赔付义务履行后15日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参保人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