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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探索建立大病保险理赔回访制度。在赔付义务履行后15日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参保人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获得赔款时向其告知保险公司可能进行电话回访。

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确认参保人身份(确认参保人的姓名,有效的基本医保参保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

确认参保人所住医院以及住院期间实际住院花费及自付部分金额,是否收到大病保险赔付资金;

询问参保人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服务满意程度及对保险服务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