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因处于系统调试对接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尚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参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并在理赔资料齐全后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做出核定结论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无异议并提供本人银行帐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支付。
对于在服务网点直接向参保人赔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并对领取人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参保人对赔付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