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出院即时结算。在基本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系统对接的地区,经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授权后,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结算系统,通过与基本医保系统对接,完成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实现出院时大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费用等保障项目的即时结算。

网点同步结算。因转诊就医、案情复杂或基本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未实现系统对接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实现出院即时结算的,应按照基本医保管理模式,通过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合作建立联合办公网点和机制,实现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