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调节实现 第十条 大病保险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经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双方确认存在超额结余的,应返还基本医保基金,或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大病保险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经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双方确认存在政策性亏损的,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性补贴或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商的其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的,大病保险合作期满后,若风险调节基金结余为正,结余部分应返还基本医保基金;若结余为负,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额结余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虚开发票套取费用、减人退费等形式进行返还,不得将返还的结余资金转入除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