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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大病保险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并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