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报表报送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监会报告大病保险财务经营结果,包括大病保险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个大病保险项目应在协议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财务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布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以供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会计和档案法规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各项资料的归档制度,完整留存大病保险经营管理各项核算凭证、账册、报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