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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监会报告大病保险财务经营结果,包括大病保险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保单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项目的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