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六条 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1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1家。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