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