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