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九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在开展大病保险过程中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内不再将其列入资质名单,期间该保险公司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 已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建议负责招标的地方政府在该保险年度结束后终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并协助政府选择…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