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大病保险投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在大病保险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的;
发生足以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情况。
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大病保险投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在大病保险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的;
发生足以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