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内不再将其列入资质名单,期间该保险公司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1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1年内其分支机构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的;

大病保险投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在大病保险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的;

发生足以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