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监管机构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监局应加大对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因监管不力导致大病保险业务出现严重问题或重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监局应探索建立以保障水平和被保险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大病保险业务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认真履行保险合作协议,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保险监管机构依《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