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
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
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