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

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